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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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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董监高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到位

2019-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熊锦秋

据悉,在先前上市的28家科创板企业中已有13家企业购买了董监高责任险,通过投保董监高责任险,企业可以转移未来面临的诉讼风险。

董监高责任险是针对公司董事及高管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的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这能加强董监高的抗辩能力,助其发挥各自的经营职能,缓解履职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同时避免公司因赔偿责任导致股民利益受损。公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今年6月最高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为确保以信披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落到实处,未来科创板公司信披等方面的民事责任将更可能追责到位。这大大推动了科创板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使这已进入国内17年的险种迟迟难以落地的局面大有改观。

目前的董监高责任险主要由保险经纪公司为保险公司与企业“拉线”,为企业量身定做,产品价格根据承保的责任范围、承保期限而有所变化。董监高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一般不包括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违背忠实义务行为、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仅局限于非恶意的不当行为或过失行为。因此,董监高故意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引发的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在现实中,罕有投资者追责董监高赔偿责任的案例,上市公司上完董监高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赔付的案例极为少见,所以,有人称董监高责任保险只是“华丽摆设”。然而,董监高赔偿概率低,并非违法违规行为概率低,而是追责不到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一般只追责上市公司,至多再追责大股东。

关于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制度改革,国际上有个重要发展趋势,那就是在法院作出判决时明确各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既然负连带责任的加害人之一在支付赔偿金后可向其他加害人要求分担,法院完全可在支付赔偿金前分配这种责任。虚假陈述,最主要的责任人应是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他们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然后才是上市公司承担兜底赔偿。

就此,笔者提议,若遇到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案例,应将董监高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到位,然后区分其是否存在故意、恶意,保险公司再决定是否理赔。如此,董监高责任险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