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9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019-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版)

中长期发展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19-2024年六个会计年度,每年进行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售股票获得的资金归持有人所有的金额。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19年度,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层面2019年度的整体财务考核指标如下:

注 1: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注 2:净资产收益率为公司年报中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需剔除因员工持股计划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数。

注3:上述考核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基于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部核算,并经董事会最终认定为准。

注4: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当上述基本的财务指标达成时,公司董事会将对多维的综合指标进行考核认定。多维的综合指标以公司“做大和做强”的战略目标为核心理念,结合公司业务的盈利能力、产品品质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经营、设备管理提升、能耗和环保指标提升,以及公司人才引进、风险控制、研发项目等方面的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综合认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综合指标核算公司整体业绩完成的百分比(A),并据此核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确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可归属的份额总数N(份)=本期可参与业绩考核的份额总数 × X。

(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持有人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可归属的比例,考核原则上需在考核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完成。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评分数为S(0≤S≤100),根据考评分数,将公司层面考核完成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归属的份额总数在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按照个人绩效考评分数S,调整各持有人计划归属的份额,调整系数如下表:

第二步:第一步考核未能归属的份额,在持有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

按照第一步的调整和分配原则,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低于100的持有人无法全部归属相应份额,该部分未能归属的份额,将在持有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届时由持有人会议根据具体的考核结果决定该二次分配事项,分配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层面考核完成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归属的份额总数。二次分配时的份额受让人应向转让人支付对价,对价取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与市价(以持有人会议通过二次分配方案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之孰低值。

(三)归属安排

结合公司层面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各持有人实际可归属的份额将以N、各持有人份额数量(综合2019年度职级及相应任职时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Y为基础,并考虑二次分配调整数量予以确定。

持有人已归属的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所得资金在扣除应交税费后全部归持有人所有;持有人未能归属的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初始认购金额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第六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或修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认购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若有);

(六)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政策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费用由员工持股计划承担。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第七章 公司融资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以及制定相应的参与方案和资金解决方案。

第八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本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认购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所持股票全部出售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不得导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少于十二个月。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展期。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持有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况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且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前,则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及所持份额;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则取消持有人所持有的未变现的份额及持有人所持份额已变现但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现金收益。

具体情形如下:

1、持有人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包含但不限于被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

4、因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再融资(包含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债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资本运作事宜存在实质性障碍的;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严重失职、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违反劳动合同等行为,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以上的(以公司内审部门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

6、违反公司制度和决策程序,超越公司权限指引擅自决定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

7、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授权、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8、擅自安排本人的直系亲属在公司核心部门任职;

9、利用职务之便选择本人的直系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做供应方或联营方,或者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谋利活动;

10、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接受业务单位的商业贿赂,或者接受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超过现金3000元或等值财物;

11、作为主要负责人违反招投标制度,不实施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或敷衍实施招投标制度,泄露标底,谋取不正当利益;

12、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13、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类似或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14、持有人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

1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离职后1年内,到公司竞争对手任职或为公司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

16、持有人因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的;

17、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本条中上述“公司”均包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被取消的未变现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持有人,转让对价为该取消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取每股初始购买价格与市价(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之孰低值,如份额持有期间,公司存在送股、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该部分股票的收回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若届时其他持有人均未受让该份额,则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在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该取消份额的初始认购金额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所持份额已变现但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以该份额对应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四)持有人死亡、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1、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持有人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退休返聘的除外);

3、持有人因伤残、病患而丧失劳动能力,并能提供相应医学证明文件的。

(五)持有人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情形,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且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前,则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及所持份额;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则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1、持有人经过辞职审批程序辞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视为持有人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被取消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转让给管委会指定的持有人,转让对价为该取消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的确定原则同上述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若届时其他持有人均不愿受让该份额,则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在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六)持有人被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情形,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且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前,则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则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1、持有人劳动合同未到期,在持有人并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或子公司单方解除与持有人的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视为持有人被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七)持有人发生职务变动的情况

1、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调整,但是仍满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后两个职位所对应的职位级别、职位考核要求、在职时间别分对其进行考核,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2、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下调,且不满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形发生在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3、持有人调岗且职级未发生变化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内部发生岗位调整,职级未发生变化的,其持有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发生变化。

第九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并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后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一起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需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经持有人会议审议批准,亦可对该分配方案进行更改。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

(一)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