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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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9-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21证券简称:*ST中捷公告编号:2019-099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4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就变更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地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现就问询函所涉及事项回复如下:

一、你公司变更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所履行的具体审议程序。

回复:

2019年9月20日,公司决定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地点由“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公司本部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北京凯迪克格兰云天大酒店3层3号会议室”,详情参见2019年9月2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暨股东大会通知更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

公司认为,2019年9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方便股东参加的原则,从保障股东参会便利的角度考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变更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需要通过特殊或具体的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通过与多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沟通讨论,并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即2019年9月21日将变更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予以公告。

二、你公司为变更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所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鉴于对上述问题一的回复,以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44号)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律师认为:

依据《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三条、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召集人变更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不属于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依据《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但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与公司住所地不一致的,以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为准。

综上,鉴于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没有对于变更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需要通过特殊或具体的审议程序的规定,中捷资源公司董事会对于地点变更的讨论结果并不必须通过临时董事会会议进行决议,同时其对于变更地点的确定和发布公告的时间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公司认为变更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决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回复: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