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相关诉讼的民事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9-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19-24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相关诉讼的民事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19)闽民终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该等诉讼有关情况及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因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事项产生纠纷,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仲裁”)受理了明发集团提出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于2012年3月31日对该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公司因对仲裁裁决内容存在异议,于2012年4月11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明发集团依据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因公司原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已转让给案外第三人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且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等被执行标的(即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在明发集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并非公司财产,故公司无法履行该仲裁裁决,公司遂向成都中院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公司因不服成都中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经审理后亦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2015年2月10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作出的复议裁定结果,向成都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成都中院于2015年4月3日将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强制划转至明发集团名下,成都梦谷于2015年6月3日取得新营业执照,且成都中院已将公司经仲裁裁决确定应付的违约金、仲裁阶段的相关律师费及仲裁费合计13,417,506.70元人民币划转至明发集团账户。至此,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2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4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11-051)、《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编号:2011-05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编号:2012-01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编号:2012-01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编号:2012-03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53)、《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编号:2013-074)、《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91)、《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13-09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编号:2013-09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编号:2014-052)、《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4-056)、《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0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1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15-093)、《关于收到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撤案决定书的公告》(编号:2016-053)。

二、明发集团此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基于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明发集团认为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远超厦门仲裁裁定公司向其支付的违约金,遂将公司与智造空间列为共同被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泉州中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8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明发集团不服泉州中院的上述裁定,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57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判决为终审裁定。”根据福建高院的裁定结果,泉州中院对此次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76,014元,由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明发集团不服泉州中院的上述裁定,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9月2日、2018年4月17日、1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民事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8)。

三、明发集团此次上诉的判决结果

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14元,由明发集团负担。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未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19)闽民终927号]。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