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0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9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889号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新文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1人,董事张宏亮、宫大、梁文利、许绍军、赵航、徐志华、于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于红、秦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那涛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出售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启辉、康娅忱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