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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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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起诉状和查封(扣押)物品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9-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法院判决公司应当对上述担保事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9年10月24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2019鲁06民初555号、553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等文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编号为(2019)06民初555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告一: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珍海

被告三:范崇玲

被告四: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告五: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六: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期内利息、复利合计221411.11元(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本息合计50221411.11元,并自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仍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原告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

2018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0002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借款用途为归还上笔借款,合同号烟银(2017110110400000330)号,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30%。2018年12月11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二、三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100675)号《保证合同》,与被告四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100673)《保证合同》,与被告五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100674)《保证合同》,与被告六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100677)《保证合同》,与被告七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100676)《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五、六、七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0002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500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千分之5.25625。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利息。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编号为(2019)06民初553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告一: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

被告二:王珍海

被告三:范崇玲

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五: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告七: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万元,期内利息、复利合计534439.59元(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本息合计100534439.59元,并自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仍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原告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

2018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00019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借款用途为归还山东威龙集团公司贷款,合同号烟银(2017110110400000326)烟银(2017110110400000310)号,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30%。2018年11月30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二、三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100656)号《保证合同》,与被告四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100654)《保证合同》,与被告五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100658)《保证合同》,与被告六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100655)《保证合同》,与被告七签订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100657)《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五、六、七为被告一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烟银(201811011040000019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1亿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贷款月利率为千分之5.25625。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利息。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物品清单(2019鲁06执保243、245号)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法院判决公司应当对上述担保事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1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起诉状和查封(扣押)物品民事裁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