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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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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9-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9-07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1月7日下午14: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6人,代表公司股份315,793,7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926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20人,代表公司股份314,539,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8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公司股份1,254,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2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720,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73,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640,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53,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89,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60%;反对153,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8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7日14:30时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1号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莺妹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15:00至2019年11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5,793,73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2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14,539,3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8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4,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43,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720,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73,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169,8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18%;反对73,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640,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53,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89,8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60%;反对153,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李良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凌 霄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