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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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部分解除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2019-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8年5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产生借款纠纷,庄敏作为借款担保方未履行保证责任而被陕国投起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塔法院”)轮候冻结了庄敏持有的限售流通股854,866,093股合计4轮。2019年8月,陕国投解除上述股份的1轮轮候冻结,剩余3轮未解除司法轮候冻结。

现由于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与陕国投达成和解,陕国投向雁塔法院申请对庄敏股份解除了1轮司法轮候冻结,截至目前剩余2轮未解除司法轮候冻结。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113财保337号,显示公司股东庄敏股份被部分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司法轮候冻结股份的原冻结情况

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部分激励对象为筹措股票认购款向陕国投借款,并由公司股东庄敏进行担保。此后,上述激励对象与陕国投产生借款纠纷,庄敏因未履行保证责任被陕国投起诉。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雁塔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陕0113民初1637号之二、(2018)陕0113民初1641号之三、(2018)陕0113民初1639号之二、(2018)陕0113民初1647号之四,因雁塔法院(2018)陕0113民初1637号、(2018)陕0113民初1641号、(2018)陕0113民初1639号、(2018)陕0113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雁塔法院对庄敏持有的限售流通股854,866,093股进行4轮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

在庄敏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期间,其股票因质押纠纷被强制划转累计167,866,093股,庄敏持有的公司股份剩余687,000,000股,因此庄敏剩余被司法冻结的股份为687,000,000股。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

二、本次股东股份被解除司法轮候冻结情况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庄敏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68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8%。庄敏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多轮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司法冻结情况

2、司法轮候冻结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ST保千 公告编号:2019-059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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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部分解除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