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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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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2019-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93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8日,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财务部门的通知,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自2019年5月30日至11月18日累计收到政府补助资金11,832,978.17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各项政府补助均已到账,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预计将对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仍需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94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涉及诉讼案件8起,分别处于立案、调解、民事裁定、执行阶段,累计新增涉及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 涉案金额:累计新增涉诉金额人民币18,187,107.8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4起诉讼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故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另外4起诉讼分别处于调解阶段、执行阶段或民事裁定阶段,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诉讼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2019年11月18日及近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本次涉及新增诉讼案件8起,累计新增涉及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国际电子与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10月9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年10月18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2区旺盈彩盒厂A栋101,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于2018年7月向原告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发出订单,但其中两个料号的货物,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了一部分之后,被告对剩余的金额为290,257.72元的货物不予接收,且未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90,257.7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90,257.72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9月27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年10月18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2区旺盈彩盒厂A栋101,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2018年开始,被告中新科技通过下发订单的形式向原告采购产品。根据订单的约定,原告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不予支付货款,未支付货款金额为37,741.51元。另外,原告根据订单生产货物后,再根据被告指示的排期交货,有部分根据订单生产的货物,到现在被告仍未指示交货,涉及金额1,637,602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予以接收,并支付货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741.5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1,637,602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75,343.51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新科技与深圳市云霞电子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8月1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年10月18日。

审理机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云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燕罗公路190号厂房2栋201,法定代表人:许卫彬。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原告深圳市云霞电子有限公司给被告中新科技供货,被告欠原告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货款394,313.21元,被告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4,313.2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94,313.21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中新科技与台州市鼎强蜂窝包装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10月23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台州市鼎强蜂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1号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叶兵欢。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被告中新科技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向原告台州市鼎强蜂窝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各种规格蜂窝板、纸板、包装箱,签订《供需合同》24份。原告按被告要求履行合同交货,截至2019年2月22日开具增值税发票24份,共计开票货款金额人民币2,060,038.22元,被告仅支付货款1,12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35,038.22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定作货款人民币935,038.22元,及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偿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35,038.22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与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7月22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年9月20日。

民事调解时间:2019年11月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10号实益达锦龙厂区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周文对。

被告一: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期间,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多份《购销合同》,被告一共向原告采购电池15,243,590元。原告与被告一经对账确认,2017年11月至2018年期间,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交易产生的货款共计15,211,572元。原告已经开具全部发票给被告一,但被告一仅支付了14,574,340元货款,至今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637,232.5元。被告一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37,232.5元及利息(利息以637,232.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的调解内容

2019年11月5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一中新国际电子尚欠原告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634,620.75元,被告一分期支付给原告合计550,000元,自2019年12月起于每月的30日前支付给原告137,500元,分四期付清,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2)如被告一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原诉讼634,620.75元的未付部分要求被告一一次性支付;(3)被告二中新科技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两被告承担;(5)双方均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椒江区法院予以确认。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54,650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六)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东莞市合诚玻璃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裁定时间:2019年11月5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年11月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合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大埔工业区5号A2栋,法定代表人:谭鸿昌。

被申请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申请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的执行裁定情况

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133,017.7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3,017.72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七)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裁定时间:2019年11月6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年11月8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仙岳路396-398号翔业大厦写字楼9楼,法定代表人:黄金美。

被申请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执行裁定情况

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151,412.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1,412.5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八)中新科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裁定时间:2019年11月11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台州市府中路188号开投大厦1-8层,主要负责人:周嘹亮。

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民事裁定情况

2019年1月22日,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中新科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14,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同日,双方签订《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约定为双方签订的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货币资金15,000,000元,如主合同债务人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实现质权等。2019年1月22日,申请人按约发放了贷款14,000,000元。自2019年4月起,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被冻结,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之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截至2019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58,379.32元。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请求: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保证金15,000,000元在被申请人贷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0月20日的欠息58,379.32元,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11月11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裁定如下: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被申请人中新科技的15,000,000元保证金在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53,07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053,075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民事裁定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79起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408,323,846.14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1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权692,025,600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旺盈彩盒纸品有限公司案件的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031)和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临2019-079)。

2.本次诉讼的执行裁定情况

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8,716,998.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16,998.5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