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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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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9-065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11月2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10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10人,公司全部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房振武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流状况,同意公司以应收账款金额208,216,745.82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捌佰贰拾壹万陆仟柒佰肆拾伍元捌角贰分)与上海二三四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为155,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伍佰万元整),约为上述应收账款金额的74.44%,期限3个月,预计年化利率为10%。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之外,经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书面同意,本次保理融资款可提前归还。

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二、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9-066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流状况,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应收账款金额208,216,745.82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捌佰贰拾壹万陆仟柒佰肆拾伍元捌角贰分)与上海二三四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为155,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伍佰万元整),约为上述应收账款金额的74.44%,期限3个月,预计年化利率为10%。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之外,经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书面同意,本次保理融资款可提前归还。

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房振武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介绍

(二)关联方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关联关系

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系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房振武先生担任二三四五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经核查,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以应收账款金额208,216,745.82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捌佰贰拾壹万陆仟柒佰肆拾伍元捌角贰分)与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为155,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伍佰万元整),约为上述应收账款金额的74.44%,期限3个月,预计年化利率为10%。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之外,经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书面同意,本次保理融资款可提前归还。公司足额偿还保理融资本金并结清利息及本次保理融资合同项下的其他欠款之日,相应应收账款反转让成立,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自该日起由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转回公司。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公允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利率。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与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国内商业保理业务合同》,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应收账款余额,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流状况。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由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效降低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提升公司运营质量。本次交易定价参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定价公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国内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及其附件。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效降低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提升公司运营质量。

4、本次交易定价参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定价公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王宝庆、谢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特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房振武先生担任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董事职务,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系二三四五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王宝庆、谢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