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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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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2019-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7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涉及股东13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9,579,9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319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2月30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3号)文核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或“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98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英维克”,证券代码为“00283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6年12月2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7年4月25日,公司完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公司向155名激励对象授予2,092,000股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后,总股本增加至 82,092,000股。

2017年6月1日,公司实施完成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92354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该等股份已于2017年5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完成后,总股本增加至202,091,992股。

2017年9月22日,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公司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492,354股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完成后,总股本增加至202,584,346股。

2018年6月8日,公司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新增股份12,504,283股的上市工作,公司总股本由202,584,346股变为215,088,629股。

2018年8月3日,因公司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项,回购注销76,315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15,088,629股变为215,012,314股。

2019年7月5日,因公司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项,回购注销173,434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15,012,314股变为214,838,880股。

2019年11月19日,因公司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项,回购注销14,773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14,838,880股变为214,824,107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总股本为214,824,107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230,365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次解除限售股份192,941股的上市流通日与本次解除限售的首发前限售股的上市流通日为同一日,故此处“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剔除这两种情况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27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自然人股东韦立川、欧贤华、方天亮、刘军、冯德树、吴刚、游国波、陈涛、王铁旺、陈川、李冬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英维克投资

英维克投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不影响英维克投资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英维克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英维克投资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英维克投资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英维克投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英维克投资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英维克投资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英维克投资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2、齐勇

齐勇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不影响齐勇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提下,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齐勇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齐勇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齐勇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齐勇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齐勇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齐勇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齐勇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3、韦立川

韦立川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韦立川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韦立川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韦立川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0%。韦立川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韦立川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韦立川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韦立川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9,579,9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319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3名,其中机构股东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有33,811,796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2:股东齐勇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有5,71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3:股东韦立川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注4:股东陈川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注5:股东陈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首发前限售股)中有1,139,443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6:股东王铁旺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首发前限售股)中有2,817,743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7:股东游国波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有3,33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8:股东刘军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注9:股东欧贤华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有535,343股处于质押状态通。

注10:股东吴刚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有2,872,897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11:股东冯德树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有2,778,500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12:股东方天亮担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职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首发前限售股)中有3,110,597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13:上表中“所持限售股份总数”列填写的均为首发前限售股,股东陈涛、陈川、王铁旺、方天亮除持有首发前限售股外,还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

注14:股东齐勇、韦立川、陈川、陈涛、王铁旺、游国波、刘军、欧贤华、吴刚、冯德树、方天亮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80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二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售股票数量为192,94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98%。

2、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11月20日,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为24个月,即于2019年11月20日届满。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名。

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办理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手续,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9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年11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5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2018年8月7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3、2019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19年4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2019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7月9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6、2019年7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19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7、2019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11月20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19年11月20日届满。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92,94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98%。;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人;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

注1: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方天亮先生、副总经理陈川先生、王铁旺先生、陈涛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是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转增后)344,648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377,354股的合计数。

注2:上述表格中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是单个激励对象所获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乘以本次解除限售比例(40%),以舍尾方式进行加总所得,故存在因舍尾造成的股数差异。

注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其买卖股票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因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与本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为同一日解除限售,故本次变动前的数据为首发前限售股解除限售后的数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