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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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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0 股票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2019-063

转债代码:113546 转债简称:迪贝转债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2019]1443号)文核准,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迪贝电气”)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229,93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及其他发行费用(含税)5,231,993.00元后,实际可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24,698,007.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9年10月30日出具XYZH/2019JNA50211《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鉴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合称“甲方”)于2019年12月26日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高效家用空调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专户

甲方:

甲方1: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系甲方1全资子公司,甲方2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211026029200168951,截至2019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高效家用空调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康泽、吴继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智能仓储物流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专户

甲方:

甲方1: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系甲方1全资子公司,甲方2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291026350013000001686,截至2019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智能仓储物流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康泽、吴继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变频压缩机电机控制器建设项目”专户

甲方:

甲方1: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系甲方1全资子公司,甲方2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85090078801900000249,截至2019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变频压缩机电机控制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康泽、吴继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高效家用空调压缩机电机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智能仓储物流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变频压缩机电机控制器建设项目)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