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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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2019-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9-073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公司已收到《民事裁定书》,案件已经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杯汽车”)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车辆”)为被告人

●诉讼请求的金额:债权7174753.20元,利息7318250元。

●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民初1694号《应诉通知书》,该案件于2019年10月25日开庭。2019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书》。本次诉讼案件相关内容详见《金杯汽车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一029)。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日发”)

被告:金杯车辆(被告人一)、金杯汽车(被告人二)

(二)案由:债权债务纠纷

(三)日照日发起诉理由

原告系日照市车辆制造总厂(以下简称“日照制造总厂”)改制而来,其承接了日照制造总厂的债权债务,2006年6月13日被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受理。被告金杯车辆由金杯汽车与日照制造总厂共同出资组建。2002年7月18日,被告金杯汽车(甲方)、沈阳汽车制造厂(乙方)、沈阳汽车齿轮厂(丙方)与日照制造总厂(丁方)签订了《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清算协议》,该协议约定,协议四方同意被告金杯车辆偿付所欠日照制造总厂的债务。被告金杯车辆共欠日照制造总厂债务33886725.19元,其中股权转债权2733169,24元。四方同意以下列资产和议定的方式偿付:1、车架厂新厂区项目按实际投入额7174753.20元抵偿日照制造总厂的债务, 由承接方承担相应的义务,所有权转让协议由被告金杯车辆、日照制造总厂与车架厂三方另行约定。2、以被告金杯车辆的资产及其提供的甲、乙、丙方所属企业生产的产品、闲置设备、资产偿还。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金杯车辆以厂房、面包车等抵账7274753.20元,其中面包车抵债10万元,沈阳车架厂、日照制造总厂及被告金杯车辆签订了《交接验收单》确定沈阳车架厂厂房及设施抵账7174753.20元;剩余欠款26611971.99元及利息经(2011)日商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金杯车辆偿还,被告金杯汽车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对被告金杯车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2018年8月28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述《交接验收单》无效,因此涉及的7174753.20元的抵账并未完成,被告金杯车辆理应继续偿还日照市车辆制造总厂上述7174753.20元的债权及利息,被告金杯汽车作为被告金杯车辆的股东出资不到位,依法应当对被告金杯车辆的债务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日照日发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金杯车辆偿还原告债权7174753.20元。

2、判令被告金杯车辆偿还原告利息7318250元。

3、判决金杯汽车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对金杯车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件进行了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58元,减半收取54379元,由原告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依据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