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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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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20-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20-001

债券代码:150114 债券简称:18方正C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1月31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1月31日

● 债券摘牌日:2020年1月31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发行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月31日支付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0年1月29日,因1月29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1月31日),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8方正C1,150114。

(四)发行规模和期限:6.4亿元,2年期。

(五)债券利率:6.30%。

(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8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

(七)付息日: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九)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18方正C1”的票面利率为6.30%,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63.00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

(二)债券停牌日:2020年1月31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1月31日

(四)摘牌日:2020年1月31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至2020年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方正C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联系人:曹金玉

电话:010-57398217

(二)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联系人:杨磊

电话:010-59355553

(三)受托管理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

联系人:王亦佳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