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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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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0版)

4.7 配套募集资金用途

6.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

(三)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六)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七)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八)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十)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十二)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十三)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十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十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十六)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十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十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九)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

上述议案第(一)、(三)、(六)、(八)至(十)、(十四)、(十六)、(十七)、(十九)项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五)项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四)、(五)、(七)、(十一)至(十三)、(十八)项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详见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述所有议案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第(一)至(十八)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意欲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请于2020年2月11日下午16:00前利用电话、传真或者信函报名,也可直接到公司报名。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股票账户卡原件;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股票帐户卡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股票帐户卡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于下午2020年2月12日13:30前到场,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六、投票注意事项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的有效投票为准。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七、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公司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邮编:264006;电话:0535-6394123;传真:6394123;联系人:迟海平、董旭海。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2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54

2、投票简称:泰和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2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操作程序如下: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与 “委托数量”的对照关系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委托人)现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股东,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理本人/本机构出席泰和新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注:如同意相关议案,则在该议案右方的“同意”一栏下划“√”;如反对,则在“反对”一栏下划“√”;如弃权则在“弃权”一栏下划“√”。某一议题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不影响其他议题表决的有效性)。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是 □ 2、否 □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盖章):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深圳股票帐户卡号码: 持股数:

委托日期:2020年 月 日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提高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方案是必要、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中,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合并方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为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控股”)、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投资”),国丰控股、裕泰投资预计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分别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国盛控股为国丰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裕泰投资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国丰控股的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王志新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国丰控股拟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为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本次评估结果已经在烟台市国资委完成核准程序。因此,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重组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标的资产定价以评估机构出具并经烟台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将向除泰和集团、国丰控股及其关联方以外的泰和新材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国丰控股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该等措施的设置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进行了回避。本次交易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八、公司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

九、公司对重组实施完毕当年若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亦出具了相关承诺,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十、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烟台市国资委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吸收合并泰和集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范忠廷

包敦安

邹志勇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向泰和集团的全体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控股”)、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投资”)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泰和集团,及拟向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泰投资、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姚振芳等12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民士达65.02%股份,并向包括国丰控股在内的合计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聘请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两家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以下简称“本次评估”),并出具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11号)和《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12号),上述评估报告已于2020年1月17日在烟台市国资委完成核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现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评估机构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最终选择了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烟台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范忠廷

包敦安

邹志勇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议了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提高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方案是必要、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中,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合并方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为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控股”)、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投资”),国丰控股、裕泰投资预计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分别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国盛控股为国丰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裕泰投资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国丰控股的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王志新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国丰控股拟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系在充分考虑了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国有资产监管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参考市场惯例确定,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将向除泰和集团、国丰控股及其关联方以外的泰和新材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国丰控股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该等措施的设置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范忠廷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独立董事签名:

包敦安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独立董事签名:

邹志勇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