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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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2020-009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夫子庙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87号),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84,507股,发行价格为5.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7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2,5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499,999.76元。截至2019年12月2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835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九届十三次董事会授权,2020年1月21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资金存储情况

公司已在江苏银行南京分行龙江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年1月2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江苏银行南京分行龙江支行属于江苏银行南京分行下级分支机构,由于开户行江苏银行南京分行龙江支行无对外行政公章,故三方监管协议与江苏银行南京分行签订。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70188000112011,截至2020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67,499,999.7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相关中介机构费用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相应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朱军、梁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