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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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2020-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20-005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业绩预计亏损10,000万元至12,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0万元至-12,000万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9,000万元至-10,000万元。

3、本预告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66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756万元。

(二)每股收益:-0.71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传统百货零售行业增长乏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传统百货业带来冲击,经营压力巨大;沈阳市消费市场竞争激烈,传统百货零售企业处于饱合状态并且同质化现象严重。在此背景下,公司营业收入虽有增长,但增速缓慢。

(二)由于公司过去改扩建形成了较大的资本开支,公司负债沉重,造成公司财务费用高,利润持续受到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一)因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部分存货存在减值迹象,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展开,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尚未完成对公司存货的减值测试工作,公司账载存货跌价准备余额是否充分尚不确定。

(二)公司尚未就上述不确定因素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若公司经审计后的2019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将同时出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两种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若出现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9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20-006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将为负值且2019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也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审计后的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或2019年末净资产若为负值,公司股票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现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为负值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2019年末净资产也为负值。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商业城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号)。

二、若公司经审计后的2019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将同时出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两种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若出现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4月8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20-007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下达二审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4,413,96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公告所述案件已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分别被110户商铺业主提起诉讼。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4月11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11月10日和2020年1月9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号)。近期,公司陆续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辽01民终9840号等10份民事裁定书(涉及商铺10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奎喜等4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影等6户。

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集团”)在本公告所述的1个案件中是上诉人(原审被告),9个案件中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4月11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11月10日和2020年1月9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5217号等10份民事判决;

(2)本公告所述的10个案件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业城预交的10个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61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商业城集团预交的1个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姜奎喜等4户预交的4个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元予以退回。

二、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公告所述10个案件已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商业城与程影等110户商铺业主发生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累计已收到程影等109户的二审裁定书,具体裁定情况详见本公告及公司在2020年1月9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号)。除以上109户商铺业主诉讼案件已收到二审裁定以外,另有一户商铺业主刘东晨已在一审阶段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裁定准许原告刘东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刘东晨承担。

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