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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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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0-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20-016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材料于2020年3月12日以邮件或书面方式送达至全体董事,并于2020年3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对应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7人、授予股份总数由3,227.70万股调整为3,107.27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热电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钟晓东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0年3月18日,向67名激励对象授予3107.2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8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热电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钟晓东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20-017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3日以邮件及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并于2020年3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程,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一致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除顾剑波、张军共计2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3月18日为授予日,授予67名激励对象3107.27万股限制性股票。

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20-018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3月18日召开了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1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1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4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9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热电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5、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0年3月18日,公司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和六届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说明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激励对象顾剑波、张军共计2人因职务调动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共计120.43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调整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7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227.70万股调整为3107.27万股。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进行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宁波热电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批准程序,本次授予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行为及调整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宁波热电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20-019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3月18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107.27万股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热电”)于2020年3月18日召开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2020年3月18日为授予日,向67名激励对象授予3,107.27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1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1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4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9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热电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5、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0年3月18日,公司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和六届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由于原激励对象顾剑波、张军共计2人因工作职务调动原因不再满足此次激励对象条件,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共计120.43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3,227.70万股调整为3,107.2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69人调整为67人。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3)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0%。

公司授予考核条件达成情况的说明:宁波热电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0.28%,高于公司设定的目标值且高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9.90%的水平;公司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为4.20%,高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3.22%;公司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96.33%,高于公司设定的目标值。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3月18日。

2、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3,107.27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2.86%。

3、授予人数:67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84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7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0-2022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上述公司201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收入的基数值,以包含公司2019年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带来的增加值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剔除相关子公司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对净利润的影响,以及剔除因收购参股公司宁波久丰热电有限公司而增加的净资产和该公司以后年度的权益法投资收益。根据上述口径计算得出公司201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4.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0.28%。

(3)若公司未来发生通过发行股份或使用现金购买控股股东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因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对公司业绩考核及费用的影响。同时,未来公司获得的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或出让净收益均不计入解除限售考核计算范围。

(4)在授予及解除限售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调整样本。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及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参考如下表所示: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对应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涉及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9人调整为67人,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227.70万股调整为3,107.27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除顾剑波、张军共计2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3月18日为授予日,授予67名激励对象3,107.27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预计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2,734.40万元,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3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3月18日为授予日,以1.8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3,107.2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宁波热电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批准程序,本次授予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行为及调整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宁波热电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