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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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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0-030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9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485,967,280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49,482,20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24,648,626.18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0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2020年3月19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签订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具体如下(截至2020年3月19日):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指定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737816984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加公司资本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秋芬、杨帆可以随时到乙方指定开户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指定开户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指定开户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指定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指定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指定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大额支取定义按第六条约定执行,通知以每月对账单为准),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