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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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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0-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送出日期:2020年03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含追加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5、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集合计划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集合计划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未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集合计划合同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集合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集合的集合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集合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集合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本集合定投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笔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集合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集合的登记机构按照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的集合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https://www.gtjazg.com/)或拨打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客服热线(95521)。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5、咨询方式: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21,公司网址:www.gtjazg.com。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3月24日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的代理销售补充协议,兴业银行拟自2020年3月24日起办理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业务,集合计划代码为952004。

上述业务的最终上线时间以兴业银行为准,具体费率等优惠规则、定投规则以兴业银行的安排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一)兴业银行

客服电话:95561

官方网站:www.cib.com.cn

(二)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

官方网站:www.gtjazg.com

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上述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4日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增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的代理销售补充协议,中国银行拟自2020年3月24日起办理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业务,集合计划代码为952004。

上述业务的最终上线时间以中国银行为准,具体费率等优惠规则、定投规则以中国银行的安排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一)中国银行

客服电话:95566

官方网站:www.boc.cn

(二)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

官方网站:www.gtjazg.com

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上述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