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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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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新规来了 引导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

2020-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这意味着,高净值客户将成为保险资管产品的销售对象。这有助于为保险资管机构第三方业务带来新的规模和利润增长点。在现有机构业务基础上深耕细作,开发更多差异化、多元化的产品线,将保险客户转化为资管产品客户,有利于保险资管机构在竞争中占得有利位置。”张弛对记者说。

此外,在销售渠道方面,《办法》提出保险资管机构不但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保险资管机构自身销售渠道建设的不足。”段国圣表示,相信在与保险集团协同合作下,通过联动多销售渠道的客群资源,未来个人财富业务亦将成为保险资管行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规范产品运作 加强风险防控

秉持“放开前端、管住中后端”的监管思路,与资管新规强调资管产品风险防控的思路一致,《办法》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功能定位,提出了针对性监管要求。

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

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看齐资管新规的相关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细化托管人、投资顾问等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同时对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加强问责和监管。

四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明确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

五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应该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万放表示,监管此举旨在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则,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也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做好制度保障。

据了解,作为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纲领性文件,《办法》旨在落实资管新规,明确三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共性要求。

后续,银保监会还将择机发布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进一步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