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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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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2020-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编号:临2020-028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发行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8日支付自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9成大01,代码155288;

3、发行人: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发行期限:3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27号;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0%;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9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

10、付息日:2019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5.1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7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20年4月8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尚书志

联系人:曲树峰

联系电话:0411-82512769

邮政编码:116001

网址:www.chengda.com.cn

2、主承销机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姚良、潘捷

联系电话:010-65522557

邮政编码:43000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