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4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1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1. 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0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37号)核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01元,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425,2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84,292,061.73元,其中发行费用可抵扣进项税为人民币4,652,361.73元;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610,300.00元。

截止2018年1月2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8]00000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55,402,340.85元,其中,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2,675,144.80元(包括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5,753,993.80元);2018年度银行存款利息为624,857.28元、理财收益为8,681,005.47元、银行手续费为1,215.69元;2019年度使用募集资金92,727,196.05元,2019年度银行存款利息为518,202.89元、理财收益为6,870,878.06元、银行手续费为3,470.49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06,898,216.67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珠海市民彤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24日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润都制药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润都制药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润都股份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专项核查报告。

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9年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附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该准则。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该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变更的主要内容: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2)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根据财会〔2019〕8号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其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其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其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不再将重组债权和债务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加以定义。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根据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其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其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其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综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审核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

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品牌源自1985年10月上海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26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战略方针,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几家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合并。合并重组、整合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9月,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1]0101号批复。2012年2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业务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6、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7、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8、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加入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

(二)人员信息

1、目前合伙人数量:196人

2、截至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9人;

3、截至2019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

4、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等: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龚晨艳,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5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海第,注册会计师,1997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并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业务信息

2018年度业务总收入:170,859.33万元

2018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9,323.68万元

2018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7,949.51万元

2018年度审计公司家数:15,623

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240

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四)执业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龚晨艳,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5年起从事审计业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5年,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质量控制复核人:包铁军,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5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海第,1997年起从事审计业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6年,至今负责并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五)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处分3次。具体如下: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二、公司已履行的审核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事前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和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允合理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审计项目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审核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4、董事会审核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5、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