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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7 证券简称:福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1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0年4月22日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20年4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2020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250,0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冶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惠州市嘉骏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市志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市和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Ⅱ”)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含税)。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传真:028-82255381

邮箱:zhengquanbu@scfrkj.cn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