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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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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5,827,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924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44,545,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74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8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40%;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90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见证,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4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4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4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4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4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4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4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01,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87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36%;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8%;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超凡、邬远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二O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