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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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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40 证券简称:深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即2020年5月21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335号公司会议室。

(三)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乐敏先生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47,818,4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43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47,809,5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3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与会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7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7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关于同意公司与谢乐敏及一致行动人签署《协议书》的议案”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79,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张博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300540 证券简称:深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1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并于2020年 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舒**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8,007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24,710,000股的0.014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24,710,000股变更为124,691,993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124,710,000元减少为124,691,993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1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27)。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0年5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0年5月21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0年5月21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谢乐敏先生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47,818,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437%。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0年5月14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7名,持有股份47,809,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66%。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股份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与谢乐敏及一致行动人签署《协议书》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079,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0%;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贰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张博钦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