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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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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7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金证01

债券代码:155554 债券简称:19 金证债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9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李结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1人,公司董事长赵剑,董事杜宣、徐岷波、黄宇翔,独立董事肖幼美、张龙飞、陈正旭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总裁李结义、董事会秘书姚震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珠海金智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文文、麦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8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金证01

债券代码:155554 债券简称:19金证债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诉原告:人民币7,205.94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反诉被告:人民币11,731.85万元、资金占用利息1,903.83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公司诉讼、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股份”或“公司”)就公司与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予以立案,申请判令眉山城投及眉山市人民政府支付欠款人民币7,205.94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川14民初73号的《应诉通知书》,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眉山城投反诉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反诉原告: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新区彭寿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 骆雪

反诉被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区南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8-9楼

法定代表人:赵剑

二、本次反诉提出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眉山城投《民事反诉状》所提出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眉山城投的《民事反诉状》提出:“反诉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2年9月20日、2012年11月29日签订了《眉山市“两宋荣光”眉州大道改造工程项目BT融资招商合同书(西段、核心段)》、《眉山市“两宋荣光”眉州大道改造工程项目BT融资招商合同书(“两桥一站”)》,约定由金证公司投资建设“两宋荣光”眉州大道改造工程西段、核心段、岷江二桥、西来堰大桥和成乐高速公路眉山收费站;……自2015年4月16至2016年7月7日,双方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约定了案涉项目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计算依据及回购期起算时点;……经核算,反诉原告应支付金证公司的回购价款共计为1122255390.66元,现已支付1239573893.99元,金证公司应退还超额支付的回购价款117318503.33元。”

(二)眉山城投《民事反诉状》提出的反诉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金证股份退还反诉原告眉山城投超额支付的回购价款117,318,503.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9,038,348.9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