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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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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2020-026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3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0年5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11,098,55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3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822,174.5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吉林广播电视台、长春广播电视台、吉林省吉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广播电视台、敦化广播电视台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038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3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03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通过“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3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03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431-88789022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编号:临2020-027

转债代码:113017 转债简称:吉视转债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调整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2.95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95元/股(四舍五入后转股价格未发生变化) 。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0年7月9日

● “吉视转债”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0年7月9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0年5月18日,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038元(含税)。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吉视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吉视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了1,5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吉视转债;债券代码:113017)。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吉视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公司将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03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9日。

公司实施上述利润分配后,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转股价格应进行调整,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P0-D,P1=2.95-0.0038≈2.95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公司转股价格四舍五入后未发生变化,转股价格为2.95元/股,自2020年7月9日起生效。吉视转债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0年7月9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