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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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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58 证券简称:步长制药 公告编号:2020-075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614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方案

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141,580,610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35,537,965股后,即以1,106,042,6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6.1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78,515.282903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如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106,042,645×1.614÷1,141,580,610≈1.564元;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本次利润分配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564)÷(1+0)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2300374)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步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首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西藏丹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瑞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广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华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14元。

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5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公司自行发放的外资法人股东,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外资法人股东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5333元;其余外资法人股东公司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4526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526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还。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1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步长制药证券部

联系电话:(029)88318318-1217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