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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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9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7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修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秦国栋先生代为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刘修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冯国梁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李义田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莹、徐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