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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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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0版)

公司前五名供应商情况见下表:

供应商内蒙古万众炜业煤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南、兴胜路东山水文园10号楼3-301,为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煤炭批发兼零售;煤炭筛选;……;销售非金属矿石、煤炭、焦炭、金属材料、有色金属、建筑材料、化工产品……。该公司报告期为我公司提供混煤产品。

供应商鄂尔多斯市鼎诚环保型煤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绕城路南,为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煤炭水洗、加工及销售;洁净型煤、环保砖加工及销售;……。该公司报告期为我公司提供动力煤产品。

供应商鄂尔多斯市旭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沙坝村刘家圪堵社(原草原村煤场100号),为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粉煤灰、……销售;煤炭加工、洗选、销售;……。该公司具备煤炭洗选、加工的能力,报告期为我公司提供动力煤洗选、加工服务及动力煤产品。

供应商山西快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金融小区西侧5号,为山西快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车承运)。该公司报告期为我公司提供煤炭运输服务。

供应商内蒙古亿晋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沙坝子村56号煤场,为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报告期为我公司提供煤炭运输服务。

本公司采购鄂尔多斯动力煤,其采购价格根据动力煤的发热量随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鄂尔多斯煤价格指数鄂尔多斯混煤坑口价格波动确定交易价格。销售价格按化验后动力煤质量指标结算,其单价按((合同单价/合同热值)×化验发热量)元/吨结算,即:发热量单日的所有化验批样结果加权平均计算(发热量≤4050大卡/千克化验批样单独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其他质量指标按单日的每个化验批样结果计算。纺织品设备租赁和动力煤运输费用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合理、公允,随行就市。

(二)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客户集中的相关风险。若存在,补充披露相关具体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公司2019年度开展的动力煤贸易品种为鄂尔多斯动力煤-混煤,该品种市场上供应渠道较多,公司对此贸易采取的经营方式为先与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取得订单,然后依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进行采购。另外,公司动力煤客户内蒙古丰融配售电有限公司为包头铝业有限公司、中铝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下属企业,企业信用较高也是公司选择其作为主要客户的重要因素,内蒙古丰融配售电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所以,虽然存在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形,但不会因销售客户集中对此项贸易而产生业务风险。同时,针对客户集中的情况,公司将积极探索增加新的贸易品种,并大力开拓其他客户以改变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局面,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性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得出的审计结论。

年审会计师核查结论详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问题十一、年报显示,你公司对非全资子公司天池钼业与中冶天工集团的总承包合同提供8亿元的履约担保义务,该义务将于2020年6月14日到期,请你公司结合相关工程进度、天池钼业款项支付情况及履约能力,补充说明你公司是否预计将承担(潜在)担保义务。

此外,你公司8,100万元的信托贷款期限至2021年1月25日,即该笔款项将于约半年后到期,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已逾期及未来12个月将逾期的主要债务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方名称及关联关系、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利率以及是否存在质押、抵押等)、未到期偿还原因(如适用)、偿还计划及是否具有充足的偿债资金,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债务逾期情形。

公司回复:

1、2019年4月3日和2019年4月19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与中冶天工集团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为其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履约担保的事项。《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 5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同时约定中冶天工集团应向天池钼业提供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函。中冶天工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也未向天池钼业申请工程进度款。为了不影响天池钼业工程进度,天池钼业对合同约定中的设备采购部分进行了自行预订采购,基建施工部分按钼矿建设工期顺序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目前,因《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合同已到期,天池钼业与中冶天工正在洽谈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本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虽然中冶天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但对合同中涉及的工程进度影响并不大,天池钼业也未向中冶天工支付相关工程款。因此,本公司也不会对天池钼业的担保事项承担义务。

2、公司借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除上述借款之外的主要债务情况具体如下: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债务逾期情形。虽然8700万元信托贷款还由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分别与渤海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实际控制人邱士杰以个人房产做抵押,与渤海信托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公司仍然面临流动资金困难的局面,仍存在融资滞后或融资金额不足导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和除借款这外的债务情况分别详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27])、《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53])、《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他相关公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0-2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临[2020-27])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信托贷款公告》(临[2017-83]);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为贸易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他债务因金额较小,单独未达到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债务逾期的情形。

公司将积极通过各项渠道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新增贷款、股东借款、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公司能妥善偿还到期债务。

问题十二、年报显示,本年度内你公司新增向实际控制人邱士杰的借款1,232.7万元并向其归还1,560.8万元,期末应付其债务余额为352.4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款项往来的发生期间、发生事由、款项性质、与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履行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2019年邱士杰借款明细

经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于2017年7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邱士杰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8000万人民币限额内,如借款分批到账,则借款期限按到账之日分别计算,借款期限为借款到达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12个月,公司已累计向邱士杰借款7,994.20万元,截止目前借款本金已归还完毕,剩余352.40万元利息尚未支付。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2017年7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分别披露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53]号)、《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7-68]号)。

年审会计师核查结论详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问题十三、你公司年报“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现金流量表项目”部分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事项: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银行承兑票据2,073万元、账龄为一年以内的应收内蒙古丰融配售电有限公司的款项458.91万元、预付舒兰市小城林场的130万元、应付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9,670.48万元、应付吉林六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685.5万元、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非关联方往来款2,364.18万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非关联方往来款2,119.7万元。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款项或现金流往来的主要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名称及其履约能力、关联关系、本年度发生额、期末账面原值及占比(如适用)、性质、交易事由基本情况、账龄、未结算原因、坏账准备及占比(如适用)、坏账计提原因(如适用)、期后回款情况(如适用)等。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期末已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银行承兑票据2,073万元,如下表:

公司报告期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为子公司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首实业)进行动力煤业务,从客户内蒙古丰融配售电有限公司处取得的销售回款;由于天首实业部分上游煤炭供应商,只接受现金支付,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天首实业需凭收款收据办理提货手续。因此为办理采购提货业务,天首实业需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现金,用于支付采购煤炭预付款。

2、账龄为一年以内的应收内蒙古丰融配售电有限公司的款项458.91万元:该款项为公司销售给对方动力煤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公司为包头铝业有限公司、中铝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对该款项,我公司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229,450.78元。该款项已于期后收回。

3、预付舒兰市小城林场、群岭款项130万元,为公司子公司天池钼业2018年度预付的尾矿库区林木采伐费用,上述两家单位为林业管理部门下属具备林木采伐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林木采伐还在进行中,尚未最终结算,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4、应付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9,670.48万元,为本公司与中铁物资集团新疆公司开展贸易业务形成。截止2013年12月31日账面应付款为121,704,813.22元,2016年8月19日本公司收到中铁物资集团新疆公司转来债权转让通知书,中铁物资集团新疆公司将所拥有的债权121,704,813.22元转给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将原中铁物资集团新疆公司债权转入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16年11月,本公司归还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2500万元债权款,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付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96,704,813.22元。

5、应付吉林六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685.5万元,为公司子公司天池钼业应付吉林六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钼矿地址勘察款,因公司资金不足,尚未结算。该公司为天池钼业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已于年度审计报告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披露该欠款情况。

6、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非关联方往来款2,364.18万元,明细如下: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非关联方往来款2,119.7万元,明细

如下表:

年审会计师核查结论详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问题十四、你公司年报“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无形资产”部分显示,你公司采矿权期末账面价值9.91亿元,累计摊销为0。你公司称,为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舒兰季德钼矿采矿权按照开采量比率法进行采矿权的摊销,即采矿权当期摊销额=采矿权价款×(当期实际开采量÷可采储量)。你公司规定自生产经营开始起摊销采矿权,本期尚未进行采矿权摊销。请你公司对照同行业公司采矿权摊销的会计政策,说明该钼矿目前的开采及生产情况、采矿权摊销会计处理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目前,同行业采矿权摊销的会计政策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已探明矿产储量采用产量法摊销,一种是直线法摊销。两种方法各具优点,直线法计算简便,根据已探明矿产储量采用产量法摊销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具体见下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公司拥有的采矿权对应的可采储量是明确的,投产后每年的开采量是确定和可计量的,因此具备根据已探明矿产储量采用产量法摊销采矿权的条件。按照公司选定的采矿权摊销会计政策,公司的采矿权应于公司钼矿具备开采条件且已开始开采时进行摊销。目前公司钼矿正处于建设阶段,尚不具备开采条件,因此公司采矿权暂未开始摊销,因此累计摊销为0。

年审会计师核查结论详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问题十五、年报显示,吕连根申请冻结你公司在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100%的股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资产仍在冻结之中。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该股权的实缴情况、该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股权冻结事项是否对其业务开展产生影响。

公司回复:

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6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截止目前,本公司对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000万出资方式仍为认缴出资,并未进行实缴。

2017年1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执保231号之三),吕连根以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申请冻结本公司在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100%的股权。目前吕连根案截至目前,该项股权资产仍在冻结之中。2019年度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开展动力煤-混煤贸易业务,实现销售收入4549.45万元,股权的冻结未对其业务开展产生任何影响。

问题十六、你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你公司2019年年报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但你公司往期定期报告显示,在此次聘请之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四年为你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新聘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迟至2020年1月10日才完成聘任审议程序的原因;

公司回复:

根据证监会、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第五条“上市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的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已为本公司连续四年提供审计服务,公司选择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时变更审计机构,属于正常、合规、谨慎之举。

公司负责开展审计机构选聘具体工作的人员为公司财务总监,但公司财务总监于2019年8月因个人身体原因离职,由于事发突然,公司未储备相应的合适人选,所以临时暂由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职务并接替工作,后经公司财务部经理提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后选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从而影响了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效率,导致公司延至2019年12月23日才选定审计机构,于2020年1月10日完成股东大会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

(二)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补充说明开展审计工作的实际时间以及是否充足、已完成的审计程序是否充足、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且适当。

年审会计师核查结论详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问题十七、年报显示,2019年8月9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开庭审理自然人梁佳、吴克宇等12人起诉你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为198.1万元,本案裁判结果为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披露相关事项。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涉诉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核查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规定的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如是,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2019年7月22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内01民初285、287、288、290、291、292、293、294、296、297、298、30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关于自然人赵汝勇、梁佳等12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及金额为198.1万元。

2019年8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自然人赵汝勇、梁佳等12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自然人姚新顺、许长青、许丽月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上述三人涉及金额合计为88.77万元,

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03民初297、298、295、296、287、294、300、288、289、290、291、292、293、286、321号《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关于自然人姚新顺、许丽月、夏春云、吴畏、梁佳、喻海冰、许长青、吴克宇、彭福星、郑国强、缪海燕、王祥来、桂睿宏、赵汝勇、史济萌共15人涉及金额286.86万元及新增张强、林邢雷、谢兵华、吴明琪、王人怀、陈湘儒、杨卫、国振共8人涉及金额为141.29万元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述23个案件累计涉及金额428.15万元。

上述案件已于2020年5月26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网络方式开庭审理,未判决。

2020年6月2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3民初324、325、326、327、290、291、293、294、288、292、289号),法院裁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相同被告同时提起诉讼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决定将上述自然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20]京03民初286号)原告赵汝勇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2020年6月4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能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3民初297、298、300、330、331号),法院裁定,将([2020]京03民初297、298、300号)3位自然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20]京03民初321号)原告史济萌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2020]京03民初330、331号)2位自然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20]京03民初286号)原告赵汝勇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2020年6月5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3民初295、296号),法院裁定,将([2020]京03民初295、296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03民初295、296《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将([2020]京03民初295、296)2位自然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20]京03民初287号)原告梁佳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号)2位自然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20]京03民初287号)原告梁佳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2020年6月11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3民初328号),法院裁定,将([2020]京03民初328号)自然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20]京03民初329号)原告杨卫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截止本回复函披露日,法院裁定涉及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收到,本公司尚在等待法院开庭通知等相关材料。

对于此类型案件,本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本案的胜负,不能判定其可能导致利益是否流出,更不能计量金额损失程度,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以及第11.1.2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规定的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问题十八、你公司年报财务报表注释“预计负债”部分显示,你公司期末未计提与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请你公司结合公司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及相关诉讼可能结果的最佳估计,补充披露你公司对未决诉讼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结合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详细说明公司未决诉讼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

公司2019年期末未计提与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因公司截止2019年底未决诉讼有两件,具体如下:

1、关于吕连根诉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因借款合同及本公司提供担保均未履行一事引起的诉讼事项

2019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9]冀01民初667号)的判决,其判决结果为:①被告河北久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连根借款本金10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驳回原告吕连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300元,由被告河北久泰负担149498元,原告吕连根负担28802元;鉴定费80700元,由被告合慧伟业、天首发展共同负担;鉴定费80700元,由原告吕连根负担。本案重审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

加之,本公司在2018年出售参股子公司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重大资产出售中,实际控制人邱士杰曾做出承诺 “若甲方在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的方式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则本人将协助甲方尽快推进二审进程,如该案件终审维持原判,则四海氨纶5.16%股权自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如该案件终审判决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则本人将在终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根据判决结果偿还吕连根相关款项,并协助甲方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5.16%股权的查封。”

因此,本公司就上述案件未计提预计负债。

2、关于投资者诉讼案

2019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然人姚新顺等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未判决;2019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开庭审理自然人赵汝勇、梁佳、吴克宇等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未判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8日做出民事裁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诉讼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判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截止本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公司认为,对未开庭审理案件,本公司无法判定本案的胜负,不能判定其可能导致利益是否流出,更不能计量金额损失程度,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本案已于2020年5月26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判决,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年审会计师核查结论详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临2020-48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并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于2020年7月23日停牌一天,并于2020年7月24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4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 由“*ST 天首”变更为“ST天首”,股票代码仍为“000611”。

3、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4、经审计,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54.7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45.3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231.74万元;2020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7.3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1.7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52.32万元;2020年半年度公司业绩经财务部门测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600万元至-1700万元之间。目前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实行其它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仍为人民币普通股;

2、公司股票简称由“*ST天首”变更为“ST天首”;

3、股票代码仍为“000611”;

4、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0年7月24日;

5、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由于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6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天首发展”变更为“*ST天首”,股票代码仍为“000611”未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更为“±5%”。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0]第2230号),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654.7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45.3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231.7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0,256.08万元。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公司形成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已经消除,同时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公司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三、公司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654.7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45.3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231.7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0,256.08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231.74万元;2020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7.3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1.7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52.32万元;2020年半年度公司业绩经财务部门测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600万元至-1700万元之间。鉴于目前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4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由“*ST天首”变更为“ST天首”;股票代码仍为“000611”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不变。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