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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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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
明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2020-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0-052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

明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李伟伟先生作为李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与李明先生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鉴于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新疆东方环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环宇新能源”)100%股权转让给环宇集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为明确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李明先生、李伟伟先生、环宇集团于2020年8月5日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李伟伟承诺

本人作为东方环宇的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东方环宇新能源自设立以来未实际从事其经营范围中的“城市天然气销售”业务,未与东方环宇构成同业竞争。

2、本人将继续遵守东方环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确保东方环宇新能源未来不从事“城市天然气销售”业务,且将促使东方环宇新能源在可行的最早时间内根据前述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删除“城市天然气销售”。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环宇集团承诺

本企业作为东方环宇新能源100%股权的受让方,承诺如下:

1、东方环宇新能源自设立以来未实际从事其经营范围中的“城市天然气销售”业务,未与东方环宇构成同业竞争。

2、本企业受让东方环宇新能源100%股权后,将确保东方环宇新能源不会从事“城市天然气销售”业务,且将促使东方环宇新能源在可行的最早时间内根据前述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删除“城市天然气销售”。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