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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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18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5,978,143.67元人民币(本金1,5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涉诉事项所形成的负债已经在报表范围内,且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已经正常计提,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产生影响。

2019年6月6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中天”)披露了《关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先生及黄博先生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7),北京仁东实业有限公司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保全一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对中天资产持有的公司219,243,588股及孳息、邓天洲先生持有的公司36,375,679股及孳息、黄博先生持有的公司36,321,717股及孳息(以上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进行轮候冻结。

2020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54220号、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5422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依照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54220号显示:

依照《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长春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偿还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仁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变更为北京仁东集团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9月20日变更为现名称)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72,916.67元;;

2、被告长春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以5,172,91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刘雁就前述第1、2项确定的被告长春中天应付的款项向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刘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长春中天、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刘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10,380元、律师费85,400元。

案件受理费48,80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长春中天、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刘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依照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54221号显示:

依照《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长春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偿还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仁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变更为北京仁东集团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9月20日变更为现名称)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75,000元;

2、被告长春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以10,3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就前述第1、2项确定的被告长春中天应付的款项向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长春中天、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21,027元、律师费168,600元。

案件受理费86,0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长春中天、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诉事项所形成的负债已经在报表范围内,且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已经正常计提,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