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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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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2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21日下午2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上午9:15一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穴市江堤路一号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7日。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郭韶智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2,618,8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924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346,995,039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995,1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3,999,939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7,592,0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6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26,8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6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26,8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6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26,8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6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在武汉及外地的部分董事和监事以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了会议。

(1)公司在位董事7人,出席会议6人,其中董事长安靖先生因公出差,经全体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郭韶智先生代安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童卫宁先生和独立董事刘晓勇先生以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了会议;

(2)公司在位监事3人,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3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计算表决比例时,均保留百分比小数点后四位,并采用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97,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7%;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05,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03%;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97,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7%;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05,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03%;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胡云、黄诗鸿;

3、结论意见: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