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24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01,177,064.92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2020年8月28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鲁02民初150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四方支行”)
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06号
被告一: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
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人和路105号
被告二: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被告三: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赫山路特1号
被告四: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
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安山镇安山工业园
被告五:黄博
被告六:邓天洲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青岛中天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万元,及截至2020年6月22日的利息人民币2,177,064.92元,合计人民币101,177,064.92元;
2、判令被告一青岛中天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3、判令被告二长春中天、被告三武汉中能、被告四湖北合能、被告五黄博、被告六邓天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根据农行四方支行民事起诉书,情况如下:
2018年3月14日、2018年3月16日、2018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3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一青岛中天发放了流动资金借款合计1亿元,期限1年,2018年11月28日被告一还款100万元。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进行调整,调整后到期日分别为2020年3月14日、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24日。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被告一青岛中天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均未履行担保义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