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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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9月3日15:00时

2、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8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靳保芳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048,980,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3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044,885,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3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095,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3,064,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8,980,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64,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8,980,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64,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8,980,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64,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公司一体化产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8,980,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64,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孙及、潘艳梅

3、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