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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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0-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2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吉调查字2019048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开展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1)。

2020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0]4号),具体内容如下: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天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发生17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亦未在2016-2018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子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9年起,中天能源涉及13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16.04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8.35%。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直至2019年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天能源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控股孙公司担保事项,2016-2018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邓天洲,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同时作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实施中天能源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直接导致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中天能源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董事长、副董事长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邓天洲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黄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当事人邓天洲,黄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邓天洲,黄博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张卓,电话0431-85097956,传真0431-85097849),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