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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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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0-02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2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28日

至2020年10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另行刊登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有关的会议资料将不迟于2020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3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2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华电对1-2项议案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要求:凡是出席会议的股东,需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受托出席者需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代表需持股东单位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异地的股东可通过邮寄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事宜。(境外股东的登记另载于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内)。

2. 登记时间:2020年10月7日(星期三),9:00时至17:00时。

3. 异地的股东也可通过邮寄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事宜。股东大会的出席通知请见附件2。

4. 登记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5.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中国华电大厦华电国际证券市场部 邮政编码:100031

6. 联系人:孙秒

联系电话:010-8356 7909

传真号码:010-8356 7963

六、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及其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通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通知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通知

敬启者: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

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股本中(附注2) 股之A股之登记持有人,谨此通知贵公司,本人/吾等愿意(或委任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贵公司订于2020年10月28日14:30时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此致

签署:

日期: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本公司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2.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总数。

请填妥并签署本出席通知,以邮寄或传真或亲自送递的方式于2020年10月7日或之前送达本公司证券市场部(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中国华电大厦,邮编100031,或传真号码010-8356 7963,联系人为孙秒女士)。未能签署及寄回本出席通知的合资格股东,仍可出席本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0-02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0年9月11日,在北京市华电大厦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9月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公司董事长王绪祥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公司12名董事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公司监事会主席陈炜女士、监事马敬安先生和职工监事张鹏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王绪祥先生已经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函》。因工作原因,王先生拟辞去其担任的本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该辞呈自选举产生新董事的股东大会结束之时生效。王绪祥先生确认,其与本公司董事会没有不同意见,亦无其他事项需要通知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董事会对王绪祥先生对本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对其为本公司经营和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并向其表示衷心感谢!

同意提名丁焕德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该议案经提名委员会同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1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丁焕德先生,中国国籍,生于一九六二年八月,高级工程师,工学硕士,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现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丁先生曾先后就职于黄岛发电厂、青岛发电厂、临沂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燃料有限公司、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丁先生在电力生产、调度、燃料管理等方面具有3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0-02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续订了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2020年度框架协议”)。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本公司拟再次续订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建议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年度上限。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贷款框架协议》(“原贷款框架协议”)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本公司拟再次与中国华电续订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贷款框架协议》(“建议贷款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上限。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项:与中国华电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于2020年9月11日,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续订了建议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年度上限。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与中国华电拟签署的建议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王绪祥先生、彭兴宇、苟伟先生和郝彬先生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该项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一一中国华电将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在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项交易的意见函,独立董事确认该项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于事前审议并通过了该项交易。

(二)建议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主要条款

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续订建议框架协议,有效期限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主要条款如下:

2. 历史金额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12个月、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12个月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6个月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及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3.建议年度上限

董事建议将建议框架协议项下交易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的年度上限设定如下:

在估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中国华电采购燃料、工程设备及相关服务的年度上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已考虑:(i)现有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有关采购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历史交易金额,以及预计2019年第四季度的实际交易金额将由于大量结算而接近年度上限;(ii)煤炭价格可能出现的波动;(iii)新安装的燃煤发电机组开始运作所导致的本公司燃料需求增加;(iv)在未来三年内中国华电下属的煤矿产能还将继续扩大,电煤供应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所以为了保证本公司所需电煤的安全稳定供应,本公司在价格公允的前提下将适当增加从中国华电采购电煤;及(v)本公司在京津冀地区集中开展煤场封闭,以及加强污水处理等工作计划,导致本公司对环保相关服务需求日益增加。本公司超过50%的燃煤发电机组位于京津冀地区(包括山东省)。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本公司计划于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在京津冀地区通过为发电用煤加盖煤棚的方式,将集中开展煤场封闭,以防治粉尘污染。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火电厂作为用水、排水大户,从经济运行和保护环境出发,节约发电用水,提高循环水的重复利用率,实现“零排放”。近期,该计划的实施愈发严格。本公司计划于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加强对污水处理的投资力度,改造原有的污水处理设备。

在估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向中国华电出售燃料及相关服务的年度上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已考虑历史交易金额,以及中国华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就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预计需求及预计本公司供应能力将保持稳定。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国华电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截至本公告日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亿元,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与电力相关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开发;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中国华电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华电持有本公司46.84%的股份。根据本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中国华电是本公司的关联人。

三、续订现有持续关联交易的理由及益处

本公司及中国华电的煤矿位于不同地区,可以互相供应煤炭,从而降低采购煤炭的整体成本。此外,本公司的一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贸易服务,通过该平台的大规模采购及销售,本公司可以增强其在煤炭采购过程中的议价能力,从而降低本公司采购煤炭的整体成本。中国华电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有关服务,可以更有效地分配劳动力(一般属维修性质的相关服务需时可能不同)。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续订建议框架协议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促进了本公司主营业务及装机规模的增长。

董事会认为,建议框架协议乃(i)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ii)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及(iii)按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的条款订立。该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之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四、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审议,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本次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是符合本公司商业利益的。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项:与中国华电续订贷款框架协议

一、建议贷款框架协议的审议程序

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订立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贷款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与中国华电续订建议贷款框架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王绪祥先生、彭兴宇、苟伟先生和郝彬先生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本公司计划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至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一一中国华电将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在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项交易的意见函,独立董事确认该项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于事前审议并通过了该项交易。

二、原贷款框架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建议贷款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于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00亿元、人民币111亿元和人民币144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原协议中约定的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协议约定的年度余额上限。

根据建议贷款框架协议的约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且无需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情况下,本公司每年可从中国华电借款年均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与之前的年度贷款余额上限保持不变。

三、续订建议贷款框架协议的益处及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的意见

本公司认为,从中国华电获得贷款,有利于本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对稳定的资金供应,为本公司的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审议,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本次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是符合本公司商业利益的。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