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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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
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公告

2020-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0-069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

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德军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德军先生增加一致行动人及股份在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上发生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 本次内部转让概述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的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德军先生的《告知函》,其作为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国通信托·紫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通信托”)持有 16,183,928 股公司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572%),现因信托产品到期,陈德军先生于2020年11月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标的股票转让给磐耀通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前后标的股票的唯一实际所有人均为陈德军先生,同时陈德军先生与磐耀通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双方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股份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的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二、本次内部转让的主要内容

1、转让原因:实际控制人原持有的国通信托产品到期

2、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增持

3、本次股份变动实施方式

4、本次股份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陈德军

乙方:磐耀通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乙方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为陈德军,其持有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比例为100%。甲乙双方决定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且该一致行动关系附属于甲方此前与其他主体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范围之内。

2、股东权利的一致行动

乙方及乙方管理人承诺对于有关标的公司的各项事宜,乙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做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及乙方管理人同意就行使乙方股东权利时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全权委托甲方行使,乙方及乙方管理人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为免异议,因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归属于乙方投资人陈德军,故本协议中乙方对标的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均由陈德军实际履行,乙方仅是根据陈德军的指令进行最终表决。

3、股份变动的一致行动

乙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任何变动,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许可方能进行。

4、一致行动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 3 年;如无新的书面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

5、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四、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陈德军先生关于股份锁定做出如下承诺:

1、2017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艾迪西(现称申通快递)股份;

2、2018年11月30日,陈德军先生完成既定的增持计划获得所持有的标的股票,陈德军先生、国通信托·紫金10号及一致行动人陈小英女士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德军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陈德军先生本次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内部转让股份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上发生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后续进展,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陈德军先生出具的《告知函》

2、《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0-070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概述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50 元/股(含)。若按回购价格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12,244,8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即 2020 年 9 月 14 日)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二、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40.8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最高成交价为 15.5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5.1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160.35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回购股份: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 年10 月 15 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 50,903,201 股。回购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未超过 12,725,800 股。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