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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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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判定有利于打击场外配资

2020-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孙越 ○编辑 孙放

股市里总有一些人会被“本小利大”所诱惑,就如老电影《夺命金》中的经典对白:“股票是什么?以小博大,杠杆杠杆再杠杆!”可他们却忘记了,诱惑有多大,陷阱就可能有多深。在A股,股民最有可能遇到的此类诱惑就得数场外配资了。

作为新证券法中所明确的“非法地带”,场外配资存在种种风险,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加大股价波动。而对于风险承受力低,缺乏经验的普通投资者来说,背负高杠杆无异于“刀口舔血”。

近日,裁判文书网上就出现了这样一则案例:投资者彭某向配资方借了11个股票、期货交易账户,2015年6月及之后的市场震荡使彭某的账户被强制平仓,亏损5182万元。巨亏之下,彭某将配资方告上法庭,要求归还他的保证金及平仓损失。而法院则判定,原被告双方的场外配资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索偿请求。这一案例既反映了场外配资的风险性,也折射出依法惩治非法配资的原则刚性。

去年11月,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将场外配资业务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配资方不得依据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要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或要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用资人也不得以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要求配资方予以赔偿。

“对配资方来说,场外配资可能变成了只赔不赚的生意,甚至还会涉及非法经营的刑事红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胡鹏律师表示,配资合同一律认定无效,可以说是彻底打消了相关利益主体的侥幸心理,对场外配资是一个有力的打击。

而从投资者(用资人)的角度来看,根据《九民纪要》,也不可能因合同无效就“赖账”了事。就如前述判例一样,投资者以配资加杠杆,放大了盈的机率和亏的风险,其由市场风险带来的盈亏均应自行承担,所以原告的索偿请求被法院驳回。

可以说,配资合同一律无效的判定,在实践中有着重大意义,有利于清理场外配资,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随着市场行情好转,场外配资有“死灰复燃”迹象。一些利益相关方为逃避监管,推出了新的“类配资”模式。对于这些非法行为,监管部门也毫不手软。据记者梳理,自今年9月证监会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多地证监局先后公布了对“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等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计划。

当前的市场生态、法治环境与2015年时相比已大不一样,投资者切莫因为股市的回暖而忘却了风险。在《夺命金》的电影结尾,动用客户资金进行杠杆交易的主人公爆仓后走向了不归路,而现实恐怕比艺术加工后的场面更为残酷。因此,投资者应时刻谨记:树立良好投资理念,远离场外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