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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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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实施公告

2020-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0-1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9,558,19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5月15日分别召开董事会第七届第三十一次会议、监事会第七届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041、045、050号)。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号)。自2020年5月16日起45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之(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本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2018年,公司推出为期四年的股权激励计划,并设定了本次激励计划2018-2021年四个会计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以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考核上述四年的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150%、200%及250%。2018年度,公司已完成第一个业绩考核目标,于2020年1月7日完成第一个已达考核条件的30%限制性股票和期权解禁工作。

2019年,全球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增大,中美贸易摩擦升级,整体需求疲弱,公司生产销售虽然保持连续稳定,但国内能源产品价格出现15%-35%不同幅度下跌,受整体市场影响,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相对应的第二期30%的限制性股票及期权计划将全部回购注销。

2020年,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以及国际原油价格暴跌影响,一季度宏观经济呈现负增长态势,能源行业整体市场价格波动加剧,预计整体宏观及行业市场环境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达成本次激励计划原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难度较大,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及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24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955.819万股,回购价格为2.17元/股,并给予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注销438名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271.40万份。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2840756)。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11月19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价格、数量及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尚待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回购过户及注销、在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等法定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