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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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0-099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2030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4号),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沈培今先生、孙文秋先生、吴昶先生、唐静波女士、沈德堂先生、陆炜先生、王旭光先生: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叶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瀚叶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瀚叶股份未能在2019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瀚叶股份未在2020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020年6月30日,瀚叶股份对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瀚叶股份未及时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副董事长兼总裁孙文秋、财务总监吴昶对瀚叶股份未及时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负有主要责任,是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静波、沈德堂、陆炜,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瀚叶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沈培今、孙文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吴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唐静波、沈德堂、陆炜、王旭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