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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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0-070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0)辽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华晨集团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已被沈阳中院裁定受理。

● 目前有关方尚未推出对华晨集团重整的具体计划和方案,华晨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 华晨集团本次重整不涉及金杯汽车,公司生产经营不会受到影响。

● 华晨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对华晨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能否顺利解除存在不确定性,可能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华晨集团重整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应收账款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杯汽车”)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告知函》,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2020)辽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载明,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债权人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受理情况

2020年11月13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2020)辽01破申27号《通知书》,其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69。

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告知函,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2020)辽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债权人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作为申请人申请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重整。

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注册成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进行重整的主体。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登记机关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未获清偿。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该债权明示不能清偿,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表亦表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同时,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目前有关方尚未推出对华晨集团重整的具体计划和方案,华晨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2、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应收华晨集团账款5,007万元,均为日常汽车零部件购销形成。华晨集团进入破产重整,公司可能计提大额坏账准备。

3、公司对华晨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5.30亿元,华晨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相关担保能否顺利解除存在不确定性。

华晨集团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公司出具承诺书,华晨集团承诺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金杯汽车为金杯车辆、金杯模具提供的担保平稳有效地解除。上述承诺尚未履行。上述承诺中涉及的担保总计4.75亿元,其中3.6亿元处于被诉状态。华晨集团进入破产重整,公司可能计提大额预计负债。

公司为华晨汽车金杯(西咸新区)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0.55亿元,该笔贷款系土地抵押贷款,起始日为2016年4月5日,到期日2024年4月4日。

4、公司与华晨集团除上述应收账款及担保外,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与华晨集团无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以及异常的资产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全资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66,424,7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2%,其中1亿股用于融资融券,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7.53%,7360万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占其持股公司股份总数的27.63%。华晨集团破产重整是否会引起本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6、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间接控股股东相互独立。华晨集团的破产重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7、公司将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华晨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1破申27号。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