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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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0 证券简称:五矿资本 公告编号:临2020-088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0〕280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1号)核准,同意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资本”、“公司”、“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临2020-046)、2020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批复的公告》(临2020-076)。

本次发行采用分次发行方式,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非公开发行第一期优先股,共发行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00元。截至2020年11月18日止,公司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990,000,000.00元(已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含税)1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3,527,122.64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税)12,961,084.9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87,038,915.10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39765号)。

根据本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对子公司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增资不超过550,000.00万元、对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增资不超过250,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合规融资方式解决。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优先股,公司及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资本控股”),连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分别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于2020年11月19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初始存放金额如下所示: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五矿资本控股与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五矿资本控股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五矿资本控股接收五矿资本通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的资金,以及向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及五矿资本控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五矿资本控股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席保荐机构。

4、五矿资本控股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及五矿资本控股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及五矿资本控股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6、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及五矿资本控股或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