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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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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二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2020-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0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二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鹏控股”)于2020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与曾其樑、欧银欢、廖先平、吕杰豪、许素姬、曾秀银、陈国聪、廖伟金、邝伟安、马凤美、刘柏坚、谢小兰、李淑芳及黄雨林等14名当事人因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2020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就曾其樑、欧银欢、廖先平、吕杰豪、许素姬、曾秀银、陈国聪、廖伟金、邝伟安、马凤美、刘柏坚及及谢小兰等当事人(以下合称“上诉人”)的诉讼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其樑、欧银欢、廖先平、吕杰豪、许素姬、曾秀银、陈国聪、廖伟金、邝伟安、马凤美、刘柏坚、谢小兰及李淑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创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东联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 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

2020年4月期间,曾其樑、欧银欢、廖先平、吕杰豪、许素姬、曾秀银、陈国聪、廖伟金、邝伟安、马凤美、刘柏坚、谢小兰、李淑芳及黄雨林等14人以东鹏创意、东联盛公司、东鹏控股为被告,分别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曾其樑、欧银欢、廖先平、吕杰豪、许素姬、曾秀银、陈国聪、廖伟金、邝伟安、马凤美、刘柏坚、谢小兰、李淑芳及黄雨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14名原告负担。

2. 上诉人的二审诉讼请求

黄雨林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8月期间,曾其樑、欧银欢、廖先平、吕杰豪、许素姬、曾秀银、陈国聪、廖伟金、邝伟安、马凤美、刘柏坚、谢小兰及李淑芳等13人分别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2020年10月,因李淑芳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李淑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审终审判决情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12名上诉人的诉讼案件作出了(2020)粤06民终10987号、(2020)粤06民终10988号、(2020)粤06民终10985号、(2020)粤06民终10986号、(2020)粤06民终10984号、(2020)粤06民终10993号、(2020)粤06民终10982号、(2020)粤06民终10990号、(2020)粤06民终10994号、(2020)粤06民终10983号、(2020)粤06民终10991号、(2020)粤06民终10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2名上述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公司胜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数据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10987号、(2020)粤06民终10988号、(2020)粤06民终10985号、(2020)粤06民终10986号、(2020)粤06民终10984号、(2020)粤06民终10993号、(2020)粤06民终10982号、(2020)粤06民终10990号、(2020)粤06民终10994号、(2020)粤06民终10983号、(2020)粤06民终10991号、(2020)粤06民终1098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