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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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白厚善先生主持;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董事会秘书张媛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已由独立董事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关联股东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容百新能源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容百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67,475,400股)对议案1、议案2、议案3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雷丹丹、王双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9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南第四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3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经确认,上述3名激励对象在核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其根据公司公开信息和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