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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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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13版)

2021-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3版)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6、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工程总价款1282.94250万元,工程已于2015年12月25日并网发电并投入使用,被告仅支付预付款和到货款共计628.29425万元,剩余款项均未按约支付,故原告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①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654.64825万元、违约金207.93475万元、利息为93.57662万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按同期央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②被告支付增补工程款项328.95540万元、利息51.21653万元(利息至2015年12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按同期央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1336.33160万元;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反诉请求:①反诉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②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26.1581万元;③反诉被告赔偿损失180.6179万元等。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反诉原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0.84825万元;②被告(反诉原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增补工程款328.9554万元;③其他条款。

原告已上诉。2020年1月1日,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原判决第一项为“向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1.35825万元”;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撤销原判决第四项,改判“许继公司赔偿三吉利公司电费损失180.617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原判认定错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且违法。

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12元,由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980元,由上诉人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4,532元。

目前该案件履行完毕,已结案。

7、丹阳华海电力有限公司与周小卫民间借贷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丹阳华海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周小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但被告违约,故原告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违约金40,800元;②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2,000元;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7月22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1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小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丹阳华海电力有限公司居间费1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800元、律师费12,000元,合计222,800元。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1执4499号《告知书》: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查封资产处置条件成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8、江苏华晨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与周小卫服务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华晨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周小卫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受原告委托进行融资服务,原告预先支付咨询服务费13万元,由于被告未能提供服务,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咨询服务费130,000元及违约金31,200元;②判令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2,8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1,000元;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9月5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归还原告咨询服务付费13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1,200元;②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2,8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③.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2020年12月3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执1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被执行人查封资产处置条件成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9、赵世斌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赵世斌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投入工程建设,后正式交付使用,因工程项目增加,双方存在工程价格争议,原告借用被告二的资质,但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一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②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矿区专用路工程欠款1,352,906.15元;③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道路修缮工程欠款277,900.51元;④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17.1万元;⑤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价款鉴定费用5,000元(第②、③、④、⑤项共计1,806,800元);⑥要求被告二履行协助义务,将上述款项支付在原告名下;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①确认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堡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②驳回原告赵世斌的其余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10、叶法银与刘劲松、沛县鹏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叶法银

被告:刘劲松、沛县鹏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刘劲松签订《劳务清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金泰源煤业劳务施工和设备运输安装,后原告将设备安装完毕并同时试产,但被告刘劲松单方不再让原告施工,经了解,该承包项目由山西灵石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中煤公司,中煤公司将该项目交由鹏飞公司施工,刘劲松借用鹏飞公司的名义组织实施,现双方针对劳务清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资工程款及设备安装费用200,000元以及原告替被告刘劲松垫付8万元的工人工资;②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1、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等

(2)案件基本情况

瑞晨齿轮厂与原告及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已执行终结,原告作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背书人追偿,本案被告均是涉案票据的背书人。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11家被告共同支付原告104,781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②依法判令11家被告对上诉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以及为追索发生的费用由上述11家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8511号《民事裁定书》:①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及债权;②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预交;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021年1月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85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的查封。

2021年1月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851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2、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山西银源华强煤业的勘探测绘及报告编制等工作,原告按约完成工作,被告支付的20万元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原告的报告编制、数字测井、专家评审等费用20万元;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山西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报告编制、数字测井、专家评审等费用20万元。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13、何计亮与马百灵、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何计亮

被告:马百灵、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马百灵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马百灵工程队承包工程,后马百灵将此项目全部承包给原告具体施工。原告完成项目施工,但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二被告偿还工程欠款217.7万元;②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3,319,495元(从2014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2 日),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赔偿金;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马百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计亮工程欠款和质保金合计2,177,000元及违约金;②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本判决第一项工程欠款1,240,000元范围内承担被告马百灵从2014年12月28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违约金的连带责任;③驳回原告何计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①维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判决第二项;②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判决第三项;③变更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判决第一项为:马百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计亮工程欠款和质保金合计2,17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④驳回何计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判决,履行完毕,已结案。

14、任呈祥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任呈祥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所属煤矿位于原告居住、生活的庆余村地界,被告倾倒的煤矸石、煤渣将原告所属林地全部覆盖毁损,为保障原告林地的合法经营权不受侵犯,原告向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位于灵石县交口乡庆余村碾洼只林地的侵害,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②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害林地造成的植被、林木损毁及恢复林地种植等各项损失(赔偿费用待鉴定后确定);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吿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任呈祥林地补偿费(8亩×2000元)16,000元;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终1631号《民事裁定书》:①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335号民事判决;②本案发回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

目前该案件一审重审中。

15、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公开发行2016公司债券(第一期)5,000万元,债券期限3年,年利率6%。2019年12月7日,兑付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兑付,原告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积极寻求解决方式,一直未果,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041,666.67元;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997,902.78元;④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7,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6、厦门大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林晓雄等5人股权转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厦门大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林晓雄等5人

第三人: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8月3日,原告与林小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林小强将持有的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7%股权作价2450万元转让给原告,后又追加1716万元投资款;2014年8月林小强去世;2017年1月20日被告林晓雄将案外人林小强所持李诚公司49%股权全部过户至自己名下(包括原告的7%)并将该49%股权全部质押,并未告知原告;2019年8月30日,原告与林晓雄签定补充协议确认2450万元股权转让款,其他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原告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向第三人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征求意见,第三人不同意配合原告提出的股权变更。被告林晓雄持有的49%股权全部被法院冻结,为此,原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确认原告与林小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原告与林晓雄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解除;②判令被告一返还股权转让款2,450万元及利息;③判令被告一返还投资款1,716万元;④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继承林小强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一在前述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7、创世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2019年8月12日签订道路硬化施工合同,2019年9月25日竣工并被告签字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只预留5%质保金,其余款项全部付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工程保质期已过也未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建设款973,000元及占用利息至起诉之日止65,676.50元,合计1,038,676.50元;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8、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被告发行“16华晨01”公司债,原告通过所管理的资产计划“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入面值5,000万元本期债券,但被告未按约定《募集说明书》向原告偿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的利息300万元,已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000,000元;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④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永泰02”债券余额5,297.8万元,后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2019年4月,因永泰能源未按约定兑付到期利息,违反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分别发出债券到期的通知,因太平洋公司不能在之前的案件中通过增加诉讼请求方式主张逾期违约金,故太平洋证券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被告一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2019年9月5日被告一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47,725,249.31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6日违约金为5,106,601.68元);②被告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王广西对被告一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请求中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③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0、河南信磊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信磊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被告发出招标邀约通知,原告中标后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及预付款等,但被告迟迟不予签订正式合同,也不履行义务,因此,原告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51,000元及利息;②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21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399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河南信磊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1、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触发“17永泰能源CP006”交叉违约,被告未能偿还到期本息,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②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利息人民币2,628,410.96元;③依法判令被告以人民币52,628,41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21%。向原告支付“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违约金;④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2、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触发“17永泰能源CP007”交叉违约,被告未能到期偿还本息,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 “17永泰能源 CP007” 债券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②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利息人民币1,323,287.67元;③依法判令被告以债券本息31,323,287.6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21%。向原告支付“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为人民币4,150,648.85元);④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3、江苏盐阜电站阀门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盐阜电站阀门辅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被告仅支付原告10%的预付款及70%的交货款,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催讨货款的律师函,被告仍未理睬,至今未付款,因此,原告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600元;②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490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江苏盐阜电站阀门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4、灵石盛鑫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选煤分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灵石盛鑫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选煤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签订《废渣处理协议》,原告承揽被告下属公司废渣处理项目,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环保部门和林业部门要求的治理和植被恢复工作,严重影响原告业务开展工作。因此,原告向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双方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的《废渣处理补充协议》,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②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9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灵石盛鑫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5、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装备制造分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装备制造分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被告一供应产品并开具相应发票,货款共计1,280,670元,被告一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一为被告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二承担,故被告二应对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原告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333,1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②请求被告二承担直接清偿责任;③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用、公证费用、送达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24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6、王振与山西康伟集团孟子峪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振

被告:山西康伟集团孟子峪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济宁天恒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享有的山西康伟集团孟子峪煤业的97,775.81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该债权是被告欠济宁天恒公司的货款,现原告受让了济宁天恒公司对被告拥有的债权,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7,775.81元;②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振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7、长恒县瑞晨齿轮厂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恒县瑞晨齿轮厂

被告:河南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河南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因用于结算货款的1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承兑人都未付款,因此,原告向河南省长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共17家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票据款1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2月9日以后的利息;②判令该17家被告对上述1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等。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长恒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①判决被告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17家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等。

被告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

2020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已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公司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依法结案,并全部得到有效化解,公司步入稳定向好的发展阶段;同时,随着子公司协议重组的推进,其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将得到妥善解决。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发展态势良好,且随着大多数诉讼事项的和解与结案,对公司损益和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