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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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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2021-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1-039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鑫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古河”)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

本次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为鑫古河提供担保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在人民币198,3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外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73,8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授信为鑫科铜业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额度人民币9,500万元),实际已签订各类担保合同额度为人民币109,322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3,000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1年5月10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无锡新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鑫古河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内与江苏银行无锡新区支行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鑫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44,403.85万元

3、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铜合金复合材料、新型铜合金材料、铜合金复合材料及其他有色合金材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4、法定代表人:邢维松

5、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长江南路25号

6、财务状况(以下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1年3月31日,鑫古河总资产63,754.58万元,总负债15,213.50万元,净资产48,541.0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3.86%;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6,642.94万元。

7、股权结构:鑫科材料持有鑫古河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三年;

担保金额:3,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173,8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调整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实际资金需要,上述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累计对外提供银行融资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为鑫古河提供担保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在人民币198,3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外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73,8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授信为鑫科铜业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额度人民币9,5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8.06%。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资料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鑫古河2021年3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1-040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非此案件当事人,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为本案被执行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190,776,299.77元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日前,船山文化持有176,959,400股公司股票(上述股份已全部质押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次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船山文化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公司不能排除上述强制执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被动变更。

3、公司目前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东,亦无单独或合计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若后续亦不存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产生重要影响或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等情形的股东,且船山文化丧失控制权公司将可能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发来的《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就与船山文化、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鹫投资”)、冯青青、刘源贷款合同纠纷事宜申请公证执行后将相关债权转让给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业亨通”)。

天津大业亨通就其受让的山西信托该部分债权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分院”)申请对船山文化、红鹫投资、冯青青、刘源强制执行。伊犁分院近日作出如下裁定:

1、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船山文化、红鹫投资、冯青青、刘源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收入等190,776,299.77元(其中含执行费257,918元)及利息;

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船山文化、红鹫投资、冯青青、刘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就上述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后续拟采取的措施函告我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船山文化在接到《执行裁定书》知悉上述执行事宜后将妥善应对,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日前,船山文化持有176,959,400股公司股票(上述股份已全部质押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次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船山文化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公司不能排除上述强制执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被动变更。

3、公司目前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东,亦无单独或合计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若后续亦不存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产生重要影响或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等情形的股东,且船山文化丧失控制权公司将可能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独立董事意见函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