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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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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8 900946 证券简称:ST天雁 ST天雁B

公告编号:2021-007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0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董事、董事长黄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夏立军先生、董事尹真先生、独立董事刘桂良女士、独立董事马朝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袁天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刘青娥女士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支付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预计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1、2、3、4、5、6、7、8议案,议案9未获通过,其中议案9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盛丽、黄粮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1日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1)居安律意字第038号

致: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盛丽、黄粮峰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监督了议案的审议表决。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1年4月29日,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14:00分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合江套路195号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1年5月2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结束的时间晚于网络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7人,代表股份416,493,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129%,其中:

(1)A股股东代表87人,代表股份416,493,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129%;

(2)B股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经核查比对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与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9项:

1、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8、关于支付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预计情况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及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2.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经查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单》、《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结果统计表》、公司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网络和现场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上述第9项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投票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第1、2、3、4、5、6、7、8项议案,第9项议案未获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伍份,经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邓寒鸣 见证律师:赵盛丽

见证律师:黄粮峰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