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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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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1-056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转股代码:191502 转股简称:嘉澳转股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事项提示: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作出行政处罚。

● 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系未将应合并未合并境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根据业务实质对相关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处理,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针对上述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更正处理。2019年、2020年1-3月、2020年1-6月、2020年1-9月,公司分别调减营业收入17,854.34万元、8,931.09万元、11,948.70万元和14,872.17万元,分别调减营业成本17,962.36万元、8,284.29万元、11,027.31万元和13,100.77万元(注:公司更正公告中2020年1-3季度调减营业成本的金额除含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调整金额外,还将部分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中一并调整,此调整事项不影响净损益),分别调增净利润105.04万元、58.93万元、68.44万元和93.61万元。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209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20-082号)。

2021年5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住所:浙江省桐乡市。

沈健,男,1962年9月出生,嘉澳环保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查正蓉,女,1980年10月出生,时任嘉澳环保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王艳涛,女,1984年10月出生,嘉澳环保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澳环保于2019年初至2020年8月,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能源”)、浙江嘉穗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穗进出口”)与RICH TIME TRADING(以下简称“RICH TIME”)、FOUTAIN HIGH HK TRADING LIMITED(以下简称“FOUTAIN HIGH”)、High Channel Limited(以下简称“HIGH CHANNEL”)等境外主体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嘉澳环保未将FOUTAIN HIGH、HIGH CHANNEL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对东江能源、嘉穗进出口、FOUTAIN HIGH、HIGH CHANNEL之间的购销业务进行抵销处理,以及未根据业务实质对通过RICH TIME实施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78,543,449.83元,占比14.24%;虚增营业成本179,623,604.78元;虚减净利润1,050,356.54元,占比1.65%。在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89,310,851.26元,占比27.08%;虚增营业成本89,919,749.04元;虚减净利润589,328.90元,占比8.89%。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19,486,980.52元,占比20.63%;虚增营业成本120,213,273.02元;虚减净利润684,399.10元,占比2.99%。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48,721,660.64元,占比14.96%;虚增营业成本149,736,738.65元;虚减净利润936,125.36元,占比2.76%。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业务财务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澳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成,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沈健组织开展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查正蓉知悉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艳涛知悉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其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嘉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查正蓉、王艳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7日